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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 王**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应加强感情沟通,珍惜共同建立的家庭,虽然有时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但二人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尚有和好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刘*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 李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 张某某诉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 王*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 张*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明确,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经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现在的准确送达地址,不能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原告也没有提供被告是否属于下落不明的证据,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程序无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 曾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 毛某某与郭*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原告毛某某与被告郭*甲登记结婚,双方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因感情不和,原告外出务工,双方分居已达三年之久,故应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婚生女郭*乙已满10周岁,其表示愿意跟随原告一起生活,因此,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女郭*乙,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婚生子郭*丙现跟随被告一起生活,因此,婚生子郭*丙由被告郭*甲直接抚养,根据原、被告实际生活状况,原告主张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不违

  • 魏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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